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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1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1006634-2號函

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應納土增稅之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認定

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者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期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檢送本部91年9月17日召開之『研商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職之執行疑義事宜』會議記錄乙份。

一、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期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二、請各都市更新會速依都市更新權利實施變換辦法第7條之1第2項但書規定期限,造具清冊檢同核定公告實施之權利變換計畫書有關權利價值評定基準日等相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據以辦理土地增值稅之計算。
三、本次會議記錄另以內政部函正式函送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市)政府,並請財政部協助轉請各主管稅捐徵機關依造辦理。

97年10月27日解釋令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