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91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1006634-1號函

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

不參與權利變換分配者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期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關於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執行疑義乙案。

經本部於91年9月17日邀集財政部、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相關直轄市、縣(市)政府等單位開會研商,獲致結論,應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97年10月27日解釋令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