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03月16日營署更字第1101044583號函

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容積獎勵適⽤

一、按本署110年1⽉29⽇營署都更字第1101010707號函⽰,按危老條例第5條規定,係規範經起造⼈申請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爰申請建築執照之範圍,應與重建計畫範圍相同。另按危老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依危老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並於內政部109年5⽉6⽇公布施⾏修正危老條例規定時,已參酌各界建議刪除第3條合併鄰地⾯積限制並維持第6條第6項規定,是為符合公平原則,申請危老條例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
二、有關合併⼤於危老建築基地之鄰地可依危老條例第3條納入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惟貴府所提以危老基地合併同等⼤⼩之鄰地後擬具危老重建計畫申請核准,並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將其餘鄰地納為⼀宗建築基地1節,仍請依前開函⽰辦理。

有關貴府函詢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申請之重建計畫容積獎勵適⽤案

⼀、復貴府110年2⽉25⽇府商都字第1100037361號函。
⼆、按本署110年1⽉29⽇營署都更字第1101010707號函⽰,按本條例第5條規定,係規範經起造⼈申請重建計畫獲准後,續依建築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爰申請建築執照之範圍,應與重建計畫範圍相同。另按本條例第6條第6項規定,依本條例申請建築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並於本部109年5⽉6⽇公布施⾏修正本條例規定時,已參酌各界建議刪除第3條合併鄰地⾯積限制並維持第6條第6項規定,是為符合公平原則,申請本條例容積獎勵者,不得同時適⽤其他法令規定之建築容積獎勵項⽬。
三、綜上,有關合併⼤於危老建築基地之鄰地可依本條例第3條納入重建計畫申請重建,惟貴府所提以危老基地合併同等⼤⼩之鄰地後擬具危老重建計畫申請核准,並於申請建築執照時將其餘鄰地納為⼀宗建築基地1節,仍請依前開函⽰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