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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1年10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10456660號

關於地方政府建議稅捐稽徵機關協助查詢欠稅作業

實施者應於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時,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

關於九二一震災社區都市更新會為辦理更新重建之現金補償發放事宜,台中縣政府建議稅捐稽徵機關協助各都市更新會查詢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有無欠稅,俾利災區重建一案,請依說明二辦理並副本通知本部。

一、依據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91年9月26日重建住字第0910023595號辦理。
二、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7第7項規定:「本條利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現金補償額數,以依第6條評定之權利變換前權利價值依法定清償順序扣除應納之土地增值稅、田賦、地價稅及房屋稅後計算;實施者應於實施權利變換計畫公告時,造具清冊檢同有關資料,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本案有關都市更新會查詢原土地及建物所有權人有無欠稅一節,得依實施者依上述規定為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所造具清冊資料查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