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10年10月05日營署更字第1101194000號函

領有使用執照原一宗建築基地得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分階段申請重建疑義

1.按本署107年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示,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依危老條例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
2.依本署108年5月9日營署更字第1081081492號函示,屬危老條例第3條第1項第2、3款之危老建築物於申請重建前已拆除,自無危老條例之適用。
3.來函檢附案例因涉建築物於申請重建其評估報告是否確實、建築物是否存在等事實認定,請貴局依上開函示規定,本權責辦理。

有關貴局函詢領有使用執照原一宗建築基地得否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分階段申請重建疑義1事

一、復貴局110年9月24日高市工務建字第11039154400號函。
二、按本署107年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示,本條例第3條第1項未規定領有同一張使用執照之部分合法建築物不得依本條例單獨重建,惟其單獨重建之建築基地,仍應依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及當地直轄市、縣(市)建築自治法令規定檢討辦理;另依本署108年5月9日營署更字第1081081492號函示,屬本條例第3條第1項第2、3款之危老建築物於申請重建前已拆除,自無本條例之適用。
三、來函檢附案例因涉建築物於申請重建其評估報告是否確實、建築物是否存在等事實認定,請貴局依上開函示規定,本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