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涉有修建、改建或整建等行為,得否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認定合法建築物免依建築法第28條辦理
一、按建築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內政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及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已有明釋。
二、查危老條例並無另發給合法建築物證明之規定,次查貴府已訂有「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爰有關貴局函詢合法建築物認定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請貴局依建築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卓處。
有關貴局函詢實施建築管理前建築物涉有修建、改建或整建等行為,得否以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認定合法建築物免依建築法第28條辦理疑義1事
一、復貴局109年6月24日新北工使字第1091188947號函。
二、按建築法第96條規定,本法施行前,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而未領有使用執照者,其所有權人應申請核發使用執照。但都市計畫範圍內非供公眾使用者,其所有權人得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前項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核發及安全處理,由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建築管理規則中定之;另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合法建築物認定,本部89年4月24日台八九內營字第8904763號函及91年3月19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00018726號函已有明釋。
三、查本條例並無另發給合法建築物證明之規定,次查貴府已訂有「新北市政府核發合法房屋證明處理要點」,爰有關貴局函詢合法建築物認定疑義,因涉個案事實,請貴局依建築管理規定本於權責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