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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勞動部111年10月14日勞動發管字第1110521444A號令

核釋外國人從事「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之工程類型及設施

「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係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列舉如附表。

核釋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所稱「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指政府機關核准獎勵民間機構投資興,得增進社會公益福祉,提供公眾使用或完工後能創造國人就業,且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工程類型及設施,列舉如附表。
本解釋令自即日生效。
本部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四月三十日勞動發管字第一一〇〇五三九一七一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