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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2年2月25日營署都字第092007599號函

原不願參與分配所有權人移轉申報土地移轉現值認定

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之土地所有權人中有於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後方取得所有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

關於財政部函詢都市更新會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不願參加權利變換而領取現金補償之土地所有權人中有於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後方取得所有權,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標準,究宜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或以取得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乙案。

按本案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之土地所有權人,如係於該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同意參與,後因故表明不願參與,且經依法變更上開權利變換計畫,明列為不願參與權利變換分配確定者,屬都市更新條例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之不願參與分配者,其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7條之1第1項規定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之審核標準,應依本部91年9月24日台內營字第0910086634-1號函示略以:「以權利價值評價基準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辦理。

內政部97年10月27日內授營更字第0970808732號函以權利變換計畫核定日當期公告土地現值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