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改以現金繳納執行疑義
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因折價抵付共同負擔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者,於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範圍內得改以現金繳納,無須經實施者同意。 若超過共同負擔範圍之選配,屬實施者由其他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補償後取得之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或於事業計畫分配及選配原則載明;如有爭議由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關於所詢都市更新條例(下稱本條例)第51條規定執行疑義1事,復請查照。
一、復貴府115年8月4日府授都新字第1156030689號函。
二、查本條例第51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共同負擔,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其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因折價抵付致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時,得改以現金繳納。其立法意旨,係為避免分配後之土地與建築物因折價抵付後未達最小分配面積單元,影響居住水準,爰於折價抵付共同負擔之範圍內,得改以現金繳納,無須經實施者同意。
三、至超過共同負擔範圍之選配,參依本部100年12月7日台內營字第1000810535號函示意旨,屬實施者由其他土地所有權人折價抵付或現金補償後取得之房地,宜由實施者與所有權人合意為之,或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分配及選配原則載明。倘有爭議,則由貴管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依權責審議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