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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2年3月25日營署都字第0920013568號函

原同意參與分配者出讓產權,後因產權移轉表明不願意參與異議及處理方式

「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同意參與,後因故表明不願意參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其後該土地因故移轉予他人,並經該移轉後之土地所有權人表明不願參與之意。所有權雖有移轉,在依法變更前,仍應依經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給予現金補償。

關於本署92年2月25日營署都字第0920007599號函所提疑義乙案。

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權利變換計畫經核定發布實施後,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之所有權雖有移轉,在依法變更前,仍應依經核定之權利變換計畫辦理分配或給予現金補償。本署旨揭號函略以:「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同意參與,後因故表明不願意參與」,係指本案權利變換計畫經臺中縣政府核定時,原土地所有權人同意參與權利變換分配,其後該土地因故移轉予他人,並經該移轉後之土地所有權人表明不願參與之意,應無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