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條例108年修正後涉及營署字第1030020665號函所釋之更新範圍內擬納入領有使照且完成地籍分割之土地得否逕行合併劃定,是否仍得援引適用疑義
103年函文所載條次雖因修法而有調整且條文文字亦配合修正,但該函釋規範意旨及立法精神與現行條文法理一致,仍可援引適用。
有關都市更新條例已於108年修正,涉及本署(前營建署)103年4月22日營署字第1030020665號函是否仍得援引適用疑義1案,復請查照。
一、依據周文斌建築師事務所115年6月19日有容字第1150619001號函辦理。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於107年12月28日修正全文88條,並於108年1月30日公布,對於本署旨揭號函所載都市更新條例規定之條次已調整,相關條文文字亦配合修正;惟其規範意旨及立法精神仍與103年當時之都市更新條例法理一致,並未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