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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4年6月13日內授營都字第0940006760號函

權利變換出資者應備資格是否有限制

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投資者提供資金作為共同負擔費用,得參與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分配,無限制應備之資格。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實施者提供資金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並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應有部分相關疑義乙案。

查都市更新事業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提供資金協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者,得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規定,納入權利變換計畫參與分配,並依同條例第43條規定辦理登記,本部營建署90年5月18日營署都字第025335號函(諒查)已有明釋;並無限制出資者應備之資格。是以,本案土地所有權人或其他投資者提供資金作為共同負擔費用,自得依上開函釋參與更新後建築物及土地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