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前他項權利轉載於更新後所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之權利範圍
因配合信託及申請融資而與信託、融資銀行協議後辦理抵押權重新設定,在不影響原權利登記先後順序之前提下,其轉登載之權利範圍自得依協議結果辦理。
關於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中原他項權利轉載於更新後所分配土地及建築物相關疑義乙案。
有關都市更新實施權利變換後實際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觀諸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5款、第30條第1項、第31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包括提供資金獲配、原土地及建築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應分配、現金繳納及繳納差額價金獲配之面積;同條例第40條第1項規定:「權利變換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經設定抵押權或典權,除自行協議消滅者外,由實施者列冊送請該管登記機關,於權利變換後分配土地及建築物時,按原登記先後,登載於原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是以,來函所稱其轉登載之抵押權權利範圍擬依「受分配人應分配權利價值扣除共同負擔後之數額佔其實際分配土地及建築物價值之比例為限」,與上開規定並無不合。至因配合信託及申請融資而與信託、融資銀行協議後辦理抵押權重新設定,在不影響原權利登記先後順序之前提下,其轉登載之權利範圍自得依協議結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