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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5年1月25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010728號函

事業計畫於審議期間得否變更實施者

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規定程序辦理。至更新案件申請實施者與實際從事辦理機構不同,係實務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變更實施者執行疑義乙案。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變更、報核及應取得之同意比例,查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及第22條已有明定。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期間擬變更實施者,應依上開規定辦理。至更新案件申請實施者與實際從事辦理機構不同,係實務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自行妥處。

都市更新條例於97年1月16日增訂第19條之1規定爭取同意並辦理新舊實施者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