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五日核定之「加速推動都市更新方案」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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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的: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推動都市更新,導引民間投資挹注更新重建市場,帶動營建關聯產業,提振經濟景氣,以運用中長期資金,協助民間籌措都市更新事業資金,特訂定本要點。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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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額度及來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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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貸金融機構:由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評選適當之公、民營金融機構辦理核貸事宜。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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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貸款對象: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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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貸條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者,得提出申請;其應另擬定權利變換計畫者,應於權利變換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申請。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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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優先受理申貸條件:經行政院都市更新推動小組選定之都市更新案,承貸金融機構應優先受理申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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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貸款用途:提供更新期間必要之事業資金,包括下列項目: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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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貸款額度:最高以申請計畫實際需要資金之百分之八十為限。但經金融機構運用自有資金符合授信條件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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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貸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年,寬限期視個案狀況由承貸金融機構評定,至少一年。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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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貸款利率:按中長期資金運用利率加承貸金融機構加碼機動計息,承貸金融機構加碼以不超過百分之二為限。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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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保證條件:申請人之擔保條件如有不足,依承貸金融機構有關規定辦理;必要時,得依據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移請該基金提供最高八成之信用保證,其所需保證手續費,由申請人自行負擔。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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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申貸程序:由申請人向承貸金融機構提出申請,由各該承貸金融機構依其審核程序核貸。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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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償還辦法:本項貸款利息應按月繳納,本金部分依申請人與承貸金融機構之協議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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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使用監督: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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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輔導措施:為協助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取得本項貸款,由本部營建署設立統合諮詢窗口,提供申請人輔導服務。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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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承貸金融機構對於本貸款之申請計畫,依其授信規範審查辦理,並承擔貸款風險。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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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本要點未盡事宜,悉依照中長期資金運用策劃及推動要點、中長期資金運用作業須知、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有關規定及承貸金融機構之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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