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權利金」適用時機、計算標準及土地增值稅課徵相關疑義
能分配數個完整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單元,部份擬不參加分配而改領權利金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辦理減徵土地增值稅40%,其再次移轉即無減徵40%之適用。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權利金」適用時機、計算標準及土地增值稅課徵相關疑意乙案,業經召會研商獲致共識, 茲檢附會議紀錄乙份,請依結論辦理,請查照。
一、有關權利金之適用時機及計算標準仍請依本部90年11月27日台九十內營字第9015809號函示辦理。
二、有關「研商參與權利變換發給差額價金部份須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會議結論執行疑義,仍請依本部95年4月10日內授營更字第0950801738號函送檢本部95年3月28日召開「研商參與權利變換發給差額價金部份須否課徵土地增值稅疑義」會議結論辦理。
三、能分配數個完整土地及建築物面積單元,部份擬不參加分配而改領權利金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6條第3款辦理減徵土地增值稅40%,其再次移轉即無減徵40%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