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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7年4月17日台內營字第0970057825號函

建築容積獎勵擬跨街廓調配使用

建築容積獎勵擬跨街廓調配使用,現行規定無特別限制,由地方主管機關審認之

關於來函請釋oo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擬定臺北市松山區寶清段一小段51-32地號等67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申請獎勵疑義案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容積獎勵;次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之需要等因素,並應考量對地區環境之衝擊。本案為跨街廓更新單元,有關部分建築容積獎勵擬跨街廓調配使用乙節,除上開之訓示規定外,無特別限制,因涉關個案審議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