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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7年6月3日台內營字第0970804501號函

所有權人同意書部分重疊之效力及執行

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覆出具同意書,至貴府以申請案收件先後作為核算同意書比例之依據,似屬實務執行問題,與民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無涉

關於申請人依都市更新條例徵求所有權人同意書部分重疊之效力及執行疑義乙案

案經本部營建署函准法務部上開書函復略以,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文義觀之,並未限制同一所有權人重覆出具同意書,至貴府以申請案收件先後作為核算同意書比例之依據,似屬實務執行問題,與民法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無涉,請本於職權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