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會員登入/註冊
請選擇任一帳號登入本站:
(需登入會員才可使用書籤及筆記功能)
主管機關為其他必要處理之範圍
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第1項所謂「為其他必要之處理」不包含撤銷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處置。
關於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第1項「為其他必要之處理」規定疑義乙案
查都市更新條例第56條規定主管機關檢查實施者執行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情形所採行之處置順序,先依第1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或勒令其停止營運並限期清理;必要時,並得派員監管、代管或其他必要之處理;實施者如不遵從第1項命令時,主管機關始依第2項規定得撤銷實施者之更新核准,並得強制接管。是以,旨揭「為其他必要之處理」不包含撤銷實施者實施都市更新事業之處置。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5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