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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98年11月17日內授營更字第0982922656號

實施者受配單元得否改以融資銀行名義受配

實施者之融資銀行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無法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之分配清冊。

關於都市更新案採權利變換方式辦理者,實施者應分配部分,得否於權利變換計畫中載明,由融資銀行取代實施者而為登記名義人疑義案,

一、奉交下貴府98年11月5日府授都新字第09831515700號函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規定,權利變換係指係指更新單元內重建區段之土地所有權人、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他項權利人或實施者,提供土地、建築物、他項權利或資金,參與或實施都市更新事業,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實施完成後,按其更新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更新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或權利金。本案實施者之融資銀行非屬上開權利變換參與者或實施者,自無法納入權利變換計畫之分配清冊,並依都市更新條例第43條規定送請各級主管機關囑託該管登記機關辦理權利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