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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99年10月06日內授營更字第0990197098號函

關於權變取得建物第一次移轉減徵稅賦適用疑義

實施者取得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後第1次移轉,依本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日後再移轉時,已無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之適用。

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46條第3款適用疑義案。

本條例第30條第1項規定略以,實施權利變換時,權利變換範圍內供公共使用不足之土地與工程費用、權利變換費用、貸款利息、稅捐、管理費用及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載明之都市計畫變更負擔、申請各項建築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所支付之費用,經各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由權利變換範圍內之土地所有權人按其權利價值比例共同負擔,並以權利變換後應分配之土地及建築物折價抵付。實施者取得更新後之土地及建築物,係由土地所有權人獲配後折價抵付移轉予實施者,該次移轉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依權利變換取得後第1次移轉,依本條例第46條第6款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日後再移轉時,已無本條例第46條第3款減徵土地增值稅及契稅40%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