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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0年4月7日營署更字第1000018008號

公聽會未通知之瑕疵補正

公聽會之通知為法定程序之一,部分所有權人漏未通知時屬程序上之瑕疵,應設法補正,俾使其程序完備;至於如何補正,屬個案執行事項,請依權責核處。

關於「擬定臺北市大同區市府段一小段764-6地號等62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公聽會之召開是否符合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6條規定案

一、復貴府100年2月23日府都新字第10030281300號函。
二、查本部97年1月22日台內營字第0970800262號函釋,係對舉辦公聽會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期間,產權有變動,因客觀事實上無法通知相關權利人參加,而有補請其表達意見,免重行辦理公聽會之處理,與本案實施者舉辦公聽會時未通知公有土地管理機關參加之情形不同。有關旨揭規定公聽會之通知為法定程序之一,部分所有權人漏未通知時屬程序上之瑕疵,應設法補正,俾使其程序完備。至於如何補正,屬個案執行事項,請依權責核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