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變計畫核定後新增提供資金協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者,得否採簡化作業辦理變更
新增投資者非原計畫參與分配之人,非屬原獲配者間分配之異動,無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之1簡化程序之適用
關於權利變換計畫於核定後新增提供資金協助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者,得否採簡化作業辦理變更疑義案。
查權利變換計畫之變更,按都市更新條例第29條之1第1項第1款第2目規定,參與分配人與實施者,其分配單元或停車位變動,經變動雙方同意者,毋須再循公開展覽、公聽會及審議等程序辦理,得逕由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之。其立法原意係指原獲配者間分配之異動,既經雙方同意者,得採簡化程序辦理。本案新增投資者非原計畫參與分配之人,非屬原獲配者間分配之異動,無上開簡化程序之適用,仍應依循一般權利變換計畫變更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