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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1年4月27日內授營更字第1010803802號

主管機關六個月審核期間計算方式

包含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即及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等程序,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實施者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案件,其辦理期限、駁回申請之要件、補正規定及審核期間之例外扣除,自應依本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辦理。

關於OOO君陳情貴市北投區開明段二小段362地號等18筆土地都市更新,涉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部營建署案陳莊惠棋君101年4月16日呈請函暨貴市都市更新處101年4月10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111725200號函副本辦理。
二、按97年1月3日修正發布之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以下稱本施行細則)增訂第9條之1規定,稽其修正理由,係考量實施者申請報核後,尚須經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及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等程序,經參酌日本推動「都市更新政策」有關立法縮減審議時程之經驗,及考量主管機關實際作業情形,明定主管機關審核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期限;爰本施行細則第9條之1第1項審核期間,應包含主管機關辦理公開展覽、舉辦公聽會即及召開都市更新審議委員會審議等程序,各級主管機關受理實施者申請核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之案件,其辦理期限、駁回申請之要件、補正規定及審核期間之例外扣除,自應依本施行細則第9條之1規定辦理。旨揭個案建請參依上開規定,秉權責自行核處,以為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