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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1年6月29日營署更字第1010040511號

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得否表明分配意願

同意書就公法上之意思表示而言,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內容,並表達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意願。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同意書得否表明分配意願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台端101年6月25日函。
二、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人或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0條第2項或第22條第1項規定取得之同意,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15條第1項第2款明定應檢附私有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出具之同意書;前開同意書就公法上之意思表示而言,係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同意事業概要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相關內容,並表達參與都市更新事業之意願。有關如何表達實施權利變換後應分配土地及建築物位置之意願乙事,宜由土地所有權人或權利變換關係人與實施者自行協議,並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1條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