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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1年9月28日台內營字第1010314308號

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變更實施進度執行

本條例第21條第14款所定事項之變更,非屬本條例第19條之1明定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事項,自無本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之適用

關於已核定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變更實施進度執行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府101年9月18日府授都新字第10131358600號函。
二、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變更,有都市更新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19條之1各項規定情形者,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本條例第21條第14款所定事項之變更,非屬本條例第19條之1明定得採簡化作業程序辦理事項,自無本條例第19條之1規定之適用。另按本條例第21條所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應表明事項,應依本條例第16條規定以合議制及公開方式辦理審議,其內容自應於審議時確認確屬合理可行,主管機關始予核定發布實施;至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後,本條例第55條及第56條並明定監督及管理機制,有關所詢事項,係屬個案實務執行認定事項,請參依上開規定秉權責自行卓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