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 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會員登入/註冊
請選擇任一帳號登入本站:
(需登入會員才可使用書籤及筆記功能)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之補選依據
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其性質與選任或改選相同,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關於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乙案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係由會員中選舉之,執行或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有關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其性質與選任或改選相同,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15條
99年 都市更新條例(99.05) 第22條
101年 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 第1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