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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2年5月8日台內營字第1020179228號函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之補選依據

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其性質與選任或改選相同,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

關於都市更新會理、監事補選法令適用疑義乙案

都市更新會理、監事係由會員中選舉之,執行或監督理事會執行會員大會決議及都市更新相關業務,有關召開會員大會辦理理、監事之補選,其性質與選任或改選相同,適用都市更新團體設立管理及解散辦法第10條但書規定,經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人數與土地及建築物所有權比例同意行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