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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104年1月29日台內營字第1040800331號函

事業計畫就都市計畫法等相關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規定之適用時點

104年7月1日施行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始有上開修正後建築容積上限規定之適用

關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適用建築容積獎勵上限疑義1案

按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下稱該細則)103年1月3日修正之第34條之3第1項有關依都市更新法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地區之建築容積上限規定及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該辦法)103年1月10日修正之第13條第1項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規定,依該細則第42條及該辦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均自104年7月1日施行;考量都市更新事業申辦過程冗長,於上開規定104年7月1日施行後擬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者,始有上開修正後建築容積上限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