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104年8月27日台內營字第1040062063號

更新單元周邊已通行但未徵收取得土地之道路,其土地為分別共有時,個別持分的土地可否納入事業計畫爭取容積獎勵。

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已開闢但產權屬分別共有之私有土地,實施者納入申請建築容積獎勵,倘經該管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審議通過者,尚無不可。

關於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執行疑義1案,復請查照。

按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下稱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其目的係為協助政府取得及管理維護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之公共設施,改善都市生活環境品質及整體景觀風貌,其適用對象不限定為未開闢之公共設施,本部98年2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010089號函業有明示。另按民法第819條第1項規定:「各共有人,得自由處分其應有部分。」更新單元內或其周邊已開闢但產權屬分別共有之私有土地,實施者擬依本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建築容積獎勵,倘經該管主管機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16條及第19條第1項規定審議通過者,尚無不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