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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6月11日營署更字第1070040122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及第12條審查執行

1.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訂定意旨係為協助降低原建築容積高於基準容積者之重建負擔,提升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重建意願,訂定該項容獎項目。
2.第5條訂定意旨為鼓勵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設置人行道供公共通行,依其退縮淨寬度所貢獻之公益性規定不同容積獎勵額度。
3.第12條訂定意旨,為規定優先申請本辦法第3條至第6條之容積獎勵項目,以落實危老條例制定政策目標。倘有申請人因考量經濟合理性而未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優先申請第3條至第6條獎勵並逕為申請第7條至第10條獎勵時,自當不符合本辦法第12條之規定。

有關貴局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5條及第12條審查執行疑義1案

一、復貴局107年5月29日中市都更字第1070084821號函。
二、按「本辦法第12條訂定意旨,為規定優先申請本辦法第3條至第6條之容積獎勵項目,以落實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制定政策目標。…另倘個案因都市計畫、土地使用管制或基地條件有特殊情形致不能優先申請本辦法第3條或第5條獎勵時,因涉關個案審查執行事項,請本於權責妥處」,本部106年8月31日內授營更字第1060812586號函業有明釋,且來函檢附個案,申請人已敘明基地條件限制情形,故請貴局依前開函釋、貴管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相關規定,本於權責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