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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人以下所有權人更新重建時之實施主體
七人以下所有權人更新重建時之實施主體應委託或自行設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辦理重建。
七人以下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
七人以下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都市更新方式辦理重建時,依都市更新條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四條規定,應委託或自行設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為實施者實施之。
89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10條
89年 都市更新條例 第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