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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100年11月09日台財稅字第10000375030號

關於投資抵減辦法有關擬訂或變更計畫之「規劃設計階段」時點認定疑義

1.「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時點,指都市更新實施者實際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日,至得否以特定日期,如實施者自辦公聽會之日認定乙節」係都市更新實務範疇,且屬個案事實認定,宜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辦理。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之日」,宜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核准文書發文日為準。 3.都市更新計畫如有變更,其變更階段應比照前揭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時點,自都市更新實施者實際開始規劃「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日起,至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該「變更」計畫之日止。

所詢「股份有限公司組織之都市更新事業機構投資於都市更新地區適用投資抵減辦法」有關擬訂或變更計畫之「規劃設計階段」時點認定疑義一案,復請 查照。

一、依據內政部100年9月15日內授營更字第1000176981號函轉貴府100年8月30日府授都新字第10031164300號函辦理。

二、「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時點部分:
查旨揭辦法第2條第4項規定:「前項所稱規劃設計階段,指自『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至本條例第19條第1 項規定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之日止。…」又該辦法審查要點第2點規定:「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支出款項,應符合下列規定:(一)已詳載於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後核定發布實施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之總經費成本明細表中。……(二)送請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時已實際發生者。」鑒於申請適用本辦法之支出款項,於送請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時已實際發生,爰「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時點,指都市更新實施者實際開始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日,至得否以特定日期,如實施者自辦公聽會之日認定乙節」係都市更新實務範疇,且屬個案事實認定,宜由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本諸職權辦理。

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之日」得否以各級政府主管機關核定發布實施日部分:
參考本部83年8月17日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以主管機關核准之日為準起算。所稱核准之日,係指『核准文書發文日』」,另本部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88年12月4日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及89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0890458843號函等亦均以主管機關核准文書發文日為準。爰此,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通過之日」,宜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並核定發布實施之核准文書發文日為準。

四、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是否按「兩階段」時間計算部分:
依前開辦法及其審查要點規定,變更都市更新計畫經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者,其變更計畫所支付之規劃、設計費用,亦得適用。參照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3項,訂有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擬定或變更後,送各級主管機關審議前之事項,爰此,本案都市更新計畫如有變更,其變更階段應比照前揭規劃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時點,自都市更新實施者實際開始規劃「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日起,至各級政府主管機關審議通過該「變更」計畫之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