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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財政部103年07月03日台財稅字第10300073080號函

教會將免稅房地信託移轉他⼈拆除改建前如仍供該教會公開傳教佈道使⽤准予繼續免徵地價稅

教會將免稅房地信託移轉他⼈拆除改建前如仍供該教會公開傳教佈道使⽤,准予繼續免徵地價稅

有關財團法人〇〇教會所有供公開傳教怖道使用之房地,因參與都市更新,以該財團法人為受益人,信託移轉與受託人,可否准予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疑義乙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局103年4月15日北市財税字第10330003200號函。

二、本案財團法⼈○教會原所有經依房屋稅條例第15條第1項第3款及⼟地稅減免規則第8條第1項第9款規定核准免稅之房地,為參與都市更新,以該房地為信託財產,與受託⼈簽訂⾃益信託契約,將該房地信託移轉與受託⼈,於拆除改建前,如經查明該房地仍供該教會公開傳教佈道使⽤,且與信託⽬的無違者,參據本部93年1⽉27⽇台財稅字第0920454818號令規定⾃益信託委託⼈視同⼟地所有權⼈之意旨,准予繼續免徵房屋稅及地價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