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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6年11月28日北市都新字第09631184900號函

執行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應注意事項

第25條之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應以整體更新單元進行估價作業。至於選配作業,參與協議合建者視為一選配單元,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業。

本局96年11月22日召開「研商研擬臺北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受理都市更新協議合建實施者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補充規定(草案)」會議紀錄。

一、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以協議合建方式實施都市更新事業,經會中討論結果,對不願參與協議合建之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之,而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報核門檻應依該條規定辦理。
二、有關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以權利變換方式實施時,應以整體更新單元進行估價作業。至於選配作業,為顧及所有權人之公平性,參與協議合建者視為一選配單元,由實施者代表與其他權利變換關係人一併辦理選配作業。另申請建築執照部分,則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相關規定辦理。惟是否適用都市更新第46條規定減免稅捐規定,再另案研議。
三、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向本府申請徵收、讓售之部分,經會中討論後,對不同意協議合建者,應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規定之精神,優先以權利變換方式辦理。至於徵收、讓售作業部分,咸認經討論仍有執行疑義,宜擇期再研議,俟完成後再予受理。

中央於95年10月17日發佈「直轄市、縣(市)政府依都市更新條例第二十五條之一受理申請徵收、讓售執行應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