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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7年6月18日府都新事字第09730550300號

1.  更新事業範圍內建築物領有建築執照但未辦理建築物登記謄本之認定機關2.  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意比例計算及確認

1.更新事業範圍內已領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築物合法與否之認定,洽建築管理處。
2.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意比例計算,於提送更新事業案前向本市地政處申請確認事宜

本處召開之「研商都市更新案範圍內建築物領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但未辦理建築物登記謄本者之認定與執行疑義」會議紀錄,請 查照。

一、有關更新事業範圍內舊有建築物,已領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建築物合法與否之認定,請洽本市建築管理處;倘為違章建築物且符合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所稱「處理占有他人土地之舊違章建築戶」規定時,則可申請該項容積獎勵。
二、有關更新事業範圍內之建築物領有使用執照未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之同意比例計算,請申請人(或實施者)於提送更新事業案前向本市地政處申請確認事宜,俾利核計案內所有權人。

本解釋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8條於97年10月15日已調整為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