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到主要內容
:::

解釋函 - 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7年9月4日府都新事字第09730920300號

更新單元更新前含不同宗建築基地得否需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後計算獎勵上限

更新前含有數宗建築基地,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並未限定應予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後計算。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自得以更新前之各該建築基地擇優計算後加總。

有關 ○○詢及「都市更新於同一更新單元可否適用不同容積計算方式」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年○月○日申請書。
二、依內政部94年5月12日內授營部字第0940083192號函釋,按都市更新條例第44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都市更新事業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如更新前含有數宗建築基地,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第l項並未限定應予合併為一宗建築基地後計算。是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上限,自得以更新前之各該建築基地擇優計算後加總。
三、另符合「臺北好好看」之獎勵條件之地區,得否與都市更新併用乙節,如申請獎勵容積項目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項目有重複者,該更新獎勵項目則不予重複獎勵。

94年5月12日內授營部字第0940083192號函釋之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4條,現行法令已修正至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