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實施前更新單元內所有權人或實施者逕為申請建造執照興建致影響更新案推動之處理方式
核定實施前,範圍內部份或全部土地之所有權人逕為申請建築執照,實施者應協調撤銷該建築執照,倘實施者擔任起造人時,實施者應主動撤銷該建築執照,並視實際情況調整事業計畫範圍與內容。
有關本局97年10月24日召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未經本府核定實施前逕為申請建造執照興建之適法性疑義」之會議紀錄。
一、有關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未經本府核定實施前,範圍內部份或全部土地逕為申請建築執照,倘為該更新案範圍內之所有權人申請時,實施者應協調該所有權人申請撤銷該建築執照;倘實施者擔任起造人時,實施者應主動撤銷該建築執照。倘經實施者協調後,建築執照之申請者仍不願撤銷建築執照時,實施者應視實際情況調整事業計畫範圍與內容,以符都市更新相關法令意旨。
二、為避免影響都市更新事業之進行,倘實施者業取得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規定私有土地及私有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之同意門檻並擬具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向本府申請報核時,實施者得視實際需要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4條規定,向本府申請公告禁止該更新單元範圍內建築物之改建、增建或新建等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