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限定容積率之認定方式
總容積率之限定仍依都市計畫所載為準。
有關函詢本市萬華區莒光段○小段○○○地號等○○筆土地辦理都市更新之容積獎勵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一、復 ○○98年10月28日(98)○○字第○○○○○○○○號函。
二、經查旨揭土地係屬第3種住宅區,依本府86年9月3日府都三字第8606522404號公告「擬(修)訂萬華車站附近地區細部計畫案」內「參、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摘略):「二、推動優先發展獎勵措施:(一)...放寬後(含得免予計入容積率之樓地板面積值)之總容積率按以...原屬住宅區不得超過400%。...」,該等土地以都市更新所獲取之獎勵容積加上免予計入容積率之樓地板面積後,總容積率不得超過400%。
三、另前開土地是否適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13條規定之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查本府並未依都市更新條例指定該等土地為策略性再開發地區,故其容積率計算應依前開都市計畫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