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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98年11月25日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0號

專業機構以整建維護方式實施更新事業之資格認定

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中之營業項目應為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建築經理業、管理顧問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依建築師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技師法設立之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事務所。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依有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專業機構」解釋令,業經本府98年11月25日以府都新字第09831132401號令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臺北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實施辦法第3條第2項規定之專業機構,係指:
一、依公司法設立之無限公司、有限公司、兩合公司,其公司變更登記表中之營業項目應為綜合營造業、土木包工業、都市更新整建維護業、建築經理業、管理顧問業、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或工程技術顧問業,並應檢附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結構技師、土木技師、建築師)合格證書及該人員受雇於公司之證明文件。
二、依建築師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或依技師法設立之結構技師及土木技師事務所,並檢附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執照及建築師公會或技師公會會員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