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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99.02.08北市法二字第09930409300號函

更新單元內土地所有權人之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前,其都市更新案之審議程序應否停止之疑義

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法規並無關於私權訴訟停止都市更新審議程序效力之規定;況旨揭函詢案件之訴訟標的亦非爭執貴局所為之都市更新相關處分,是縱該案件判決確定者,亦無影響於都市更新案件之審議;權利關係人倘於確定判決前任其權利有暫時保護之必要者,應循保全程序之規定辦理。

有關都市更新單元範圍內部分土地所有權人在參加都市更新之前,另與他人簽有合建契約,其後雙方為合建契約關係是否仍存在有爭執而進行訴訟,在該訴訟未經判決確定前,其都市更新案之審議程序應否停止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局99年2月4日北市都新字第09815771000號函。
二、查都市更新條例暨相關法規並無關於私權訴訟停止都市更新審議程序效力之規定;況旨揭函詢案件之訴訟標的亦非爭執貴局所為之都市更新相關處分,是縱該案件判決確定者,亦無影響於都市更新案件之審議;另權利關係人倘於確定判決前任其權利有暫時保護之必要者,應循保全程序之規定辦理。是旨揭乙案似應以不停止都市更新案件之審議程序為宜。
三、以上意見,敬請卓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