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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年3月8日北市都綜字第09931008300號函

實施者同時申請辦理都市更新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之執行方式

應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將接受基地及都市更新事業之建築計畫合併申請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同時向本市都市更新處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俟前開建築計畫內容審議完竣後,再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完竣後洽本局辦理建築計畫之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核備,並完成送出基地贈與登記為本府所有等相關程序後即可申領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並將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洽本市都市更新處辦理核定

有關貴公司函詢同時申請辦理都市更新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乙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復貴公司99年1月4日公字第01號函副本。
二、有關「建議容積移轉之申請比照都市更新條例第22條之規定」乙節,查內政部98年11月6日台內營字第0980810829號函釋略以:「……惟接受基地申請移轉容積,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規定應由接受基地『全部』所有權人申請許可。…….」(諒悉),故有關同時申請辦理都市更新及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應依內政部上開函示辦理。
三、另有關「同時申請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及都市更新審議之辦理方式」乙節,查「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另依其他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容積獎勵時,應先向各該主管機關提出申請。」,故擬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同時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及「臺北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條」
申請辦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容積移轉時,應先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向本府申請辦理容積移轉,將接受基地及都市更新事業之建築計畫合併申請本市都市設計審
議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委員會審議,並同時向本市都市更新處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俟前開建築計畫內容審議完竣後,再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完竣後洽本局辦理建築計畫之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核備,並完成送出基地贈與登記為本府所有等相關程序後即可申領容積移轉許可證明,並將容積移轉許可證明內容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洽本市都市更新處辦理核定,相關辦理流程如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