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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年3月9日北市都授建字第09975537200號函

「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

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餘依本函所述內容檢附。

有關都市更新案實施容積管制前已興建完成合法建築物「原建築容積」認定應備書件項目,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臺北市都市更新處99年2月1日北市都新事字第09930668800號函辦理。
二、有關「原建築容積」認定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書件經本市建築管理處查核確認: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非都市更新實施者,應檢附實施者委託書及
切結書。
(三)建築師簽證表及會員證影本。
(四)申請人委託建築師之委託書。
(五)都市更新單元公告函。
(六)建築師按現行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162條規定檢討之簽證圖說。
(七)原使用執照存根。
(八)原使用執照圖說(竣工圖)。
(九)地籍圖騰本。
(十)土地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十一)建築物登記謄本(第一類謄本、三個月內有效)。
三、按都市更新條例第34條規定:「依權利變換計畫中申請建築執照,得以實施者名義為之,並免檢附土地、建物及其權利證明文件。」准此,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原建築容積」認定者,免檢具土地、建物等權利證明文件,惟非以都市更新實施者名義提出申請者,仍應檢附土地及建築物權利證明文件佐證申請人具有合法之權利。
四、另按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對共有土地及共有建物拆除等處分另有規定,如已取得上開執行要點同意之比例,於申請原容積認定時免檢附全部之土地或建物同意文件。
五、本案納入本局99年臺北市建管法令函釋彙編第015號,目錄第一組編號第007號。
六、網路網址:www.dba2.tcg.gov.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