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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99年11月29日北市都新字09932198600號函

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案件涉及建管審查項目之處理方式

為避免設計建築師因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建築法令等相關法令解讀差異、建築量體設計及檢討容積有誤等情事,致實施者需辦理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故需依函示項目確實檢討。

有關本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案件涉及建管審查項目,請轉知所屬會員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時,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查照。

一、鑒於近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申請案件增加,有關建築量體因涉及都市更新容積獎勵,時有設計建築師因都市計畫、都市更新及建築法令等相關法令解讀差異、建築量體設計及檢討容積有誤等情事,致實施者需辦理變更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亦造成民眾對本府有所誤會。
二、為避免前開情事一再發生,針對爾後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請實施者委託之建築師於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案時針對以下項目確實檢討,以圖說或製表方式逐一說明,詳載於報告書內:
(一)開放空間申請容積是否審議通過。
(二)是否併案辦理廢巷或改道。
(三)是否申請海砂屋、輻射屋之容積放寬認定審查。
(四)是否符合禁限建規定(含航高及軍事禁限建)。
(五)是否符合畸零地使用規則之規定。
(六)是否符合建築物高度檢討相關規定之檢討(3.6:1)
(七)是否符合建築物院落檢討及高度比、深度比之檢討。
(八)是否符合冬至日一小時北向日照之檢討。
(九)是否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除設計施工編高層建築物專章之檢討。
(十)是否符合本市停車空間大小車位設置方式處理原則之檢討。
(十一)是否符合臺北市山坡地地形申請建築之整地原則之檢討。
(十二)是否符合臺北市建築物增設室內公用停車空間鼓勵要點之檢討。
三、前揭事項將列入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幹事會議審議重點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