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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100年2月10日北市法二字第10030399100號

面臨永久性空地時高度檢討規定

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 條明定,要無擇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餘地

有關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後之高度檢討規定適用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一、 復貴局100年2月1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030135900號函。
二、 查本案前經本會96年8月2日北市法二字第09631576600號函、99年8月17日便箋及「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與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就商業區後院深度比規定」執行疑義研商會議表示意見在案,本市都市更新事業所應適用之法規,除都市更新條例及其授權訂定之法規命令外,其法規之適用應以本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為優先,僅在本自治條例未明文規定時,始有本市其他自治法規之補充適用。故有關都市更新事業範圍內之住宅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時,其建築物高度之檢討已於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 條明定,要無擇優適用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餘地。
三、 爾後類此案件,建請勿重三疊四,反覆詢問,以免虛耗行政資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