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之適用規定
「不」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即不受該條規定限制。
有關「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疑義」解釋令,業經本府100年8月25日以府都新字第10031323401號訂定發布,茲檢附發布令1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知照。
臺北市都市更新自治條例第18條規定之適用,係指都市更新事業經核准建築容積獎勵者,「不」申請放寬高度限制時,即「不受」該條文前段(其建築物各部分高度不得超過自該部分起量至面前道路中心線水平距離之五倍)或後段(商業區內建築物自建築基地之後面基地線規定法定後院深度之二倍範圍內,其後院深度比不得小於零點二五)但書規定之高度檢討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