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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100年11月8日府授都綜字第10036498700號

實施者申請容積移轉之適格

都市更新處需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檢核該實施者身分適格及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有關依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規定以實施者申請容積移轉之作業程序乙案,惠請轉知所屬會員,請 查照。

一、內政部業以99年11月5日台內營字第0990808892號令修正發布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6、16、17條條文,其中第16條第3項規定(略以):「接受基地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得由實施者提出申請,…」,本府前已100年1月27日府都綜字第10030043700號函週知所屬會員有關辦理流程及說明,惟依前開流程申請都市計畫容積移轉書面審查尚無法確認該實施者身分適格及實施方式是否採權利變換,為利作業程序完善,有關「以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重建者,由實施者提出申請容積移轉作業程序」本府受理申請程序如下:
(一)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條例相關規定向更新處申請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報核。
(二)申請容積移轉書面審查:申請人(實施者)或依都市更新條例第25條之1實施方式辦理都市更新者,應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3條規定,向都市發展局提出容積移轉之申請,並由都市發展局與更新處確認實施者身分及更新實施方式。
(三)實施者身份及更新實施方式確認:更新處配合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16條第3項檢核該實施者身分適格及採權利變換方式實施都市更新。
(四)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公開展覽:俟容積移轉書面審查通過後始得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之公開展覽。
(五)辦理都市設計審議:申請人(實施者)應於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辦理公開展覽期滿後再行申請辦理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
(六)辦理都市更新審議:俟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完竣後,將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提請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
(七)都市設計審議結果核備:俟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審議完竣後洽都市發展局辦理接受基地建築計畫之都市設計審議內容核備。
(八)送出基地土地移轉登記:申請人(實施者)依該辦法第17條規定取得送出基地所有權,並辦理贈與登記為本市所有。
(九)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申請人(實施者)洽都市發展局核發容積移轉許可證明。
(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申請人(實施者)洽更新處辦理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核定。
二、隨函檢送上開說明內容之流程圖及流程說明各乙份(相關內容亦登載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全球資訊網頁,網址:http://udd.taipei.gov.tw/),請 貴會轉知所屬會員參依上開說明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