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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地政局101年9月18日北市地籍字第10132529400號函

民眾可否申請指定日期之權利證明文件

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騰本,均以列印當時之最新有效資料列印。。民眾如需指定日期之地籍圖騰本者,須於該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並請預留地政事務所之作業時間。如民眾所檢附之地籍圖騰本之列印日期與「指定日期」非同一日時,貴處可請民眾另提出地籍異動索引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併同參考。

貴處函詢民眾可否申請指定日期之地籍圖騰本、土地謄本或合法建物謄本等相關事宜一案,復請查照。

一、復貴處101年9月10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131360000號函。
二、查地政事務所受理申請發給土地、建物登記謄本及地籍圖騰本,係依內政部訂頒「土地登記複丈地價地用電腦作業系統規範」所定格式列印,均以列印當時之最新有效資料列印。民眾如需指定日期之地籍圖騰本者,須於該日向地政事務所申請,並請預留地政事務所之作業時間。如民眾所檢附之地籍圖騰本之列印日期與「指定日期」非同一日時,貴處可請民眾另提出地籍異動索引及土地建物異動清冊併同參考,以了解登記資料之異動情形,貴處對於民眾檢附之地籍謄本、異動索引及異動清冊如有不明了之處,亦可函詢轄區地政事務所。
三、另謄本核發係屬登記機關(各地政事務所)業務範圍,民眾可臨櫃向全國登記機關申請核發謄本,或於網路申請電子謄本,而非向本局申請,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