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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109年03月25日北市都授新字第1097000273號函

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與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獎勵得同時申請

臺北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皆屬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限期拆除,且該獎勵(補償性質且都市計畫法系),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獎勵性質且都市更新法系)性質不同,爰該二項獎勵得同時申請。

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與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獎勵得同時申請,未涉獎勵重複之情事,請查照並轉知會員。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0080033號函及本市都市更新處108年9月25日北市都新事字第1083022178號函(諒達)辦理。

二、本市都市更新處前於108年9月12日邀集相關單位召開研商會議研議有關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及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獎勵,是否涉及前項獎勵辦法第4條規定重複申請,應予以扣除疑義,先予敘明。

三、有鑑於本府99年5月25日訂頒臺北市政府辦理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準則第4條說明專案核准容積放寬係屬補償性質,及108年4月23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83189345號函說明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係屬都市計畫法系,併予敘明。

四、後續經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0月24日營署更字第1080080033號函復(略以):「…貴市海砂屋獎勵規定,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確屬結構堪慮建築…,查與容獎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限期拆除之規定尚無不合,惟如涉有獎勵重複之情事,則應依容獎辦法第4條但書規定予以扣除。」,爰本市高氯離子混凝土建築物善後處理自治條例第7條第2項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獎勵皆屬經建築主管機關依建築法規通知限期拆除,且該獎勵(補償性質且都市計畫法系),與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獎勵性質且都市更新法系)性質不同,爰該二項獎勵得同時申請,未涉獎勵重複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