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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函 - 內政部營建署107年08月31日營署更字第1071270406號函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及第3條合法建築物適用範圍認定之執行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條立法意旨,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又依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故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得依本條例進行重建。
二、貴府函詢高雄市楠梓區2棟建築物辦理共同評估,其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可否僅以部分建築拆除重建1事,貴府對評估結果倘有疑義,可逕洽其評估機構確認;另上開個案係為共同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倘僅部分建築物申請拆除重建,因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等法令規定及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依本署107年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及相關規定核處,並就案內未申請重建之建物,積極輔導重建 ,以符本條例第1條之立法意旨。

有關貴府函詢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條立法目的及第3條合法建築物適用範圍認定之執行疑義1案

一、復奉交下貴府107 年7 月25 日高市府都發住字第10732692000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1條立法意旨,係為因應潛在災害風險,加速危險及老舊瀕危建築物之重建;又依第3條第1項規定略以,「本條例適用範圍,為都市計畫範圍內非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具有歷史、文化、藝術及紀念價值,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之合法建築物:…二、經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者…」。故凡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未達最低等級者,得依本條例進行重建。
三、貴府函詢高雄市楠梓區2棟建築物辦理共同評估,其評估結果未達最低等級,可否僅以部分建築拆除重建1事,貴府對評估結果倘有疑義,可逕洽其評估機構確認;另上開個案係為共同領有使用執照之連棟式建築物,倘僅部分建築物申請拆除重建,因涉建築基地法定空地分割辦法等法令規定及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府依本署107年2月21日營署更字第1070004697號函及相關規定核處,並就案內未申請重建之建物,積極輔導重建 ,以符本條例第1條之立法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