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申請建築退縮容積獎勵項目涉面臨現有巷道退縮
一、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申請該項獎勵時,應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後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至現有巷道之認定或改道、廢止等事宜, 查本署96 年7 月20 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11729號函已釋示,仍請依該函辦理。
二、有關來函所述案例,因涉及現有巷道與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酌處。
有關貴局函詢依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申請建築退縮容積獎勵項目涉面臨現有巷道退縮疑義
一、復奉交下貴局108年1月14日北市都授建字第1076051887號函。
二、按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第5條規定略以:「建築基地退縮建築者之容積獎勵額度…一、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4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10%。二、建築基地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淨寬2公尺以上建築,退縮部分以淨空設計及設置無遮簷人行步道,且與鄰地境界線距離淨寬不得小於2公尺並以淨空設計:基準容積8%。」故申請該項獎勵時,應自計畫道路及現有巷道退縮後留設無遮簷人行步道;至現有巷道之認定或改道、廢止等事宜, 查本署96 年7 月20 日營署建管字第0962911729號函已釋示,仍請依該函辦理。
三、有關來函所述案例,因涉及現有巷道與個案事實認定,請貴局本於權責酌處。